案件名称:李新利、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602执116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滨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7公开日期:2019-12-02
当事人:李新利;苏海峰;宋倩;滨州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利,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苏海峰,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滨州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宋倩,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滨州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以南渤海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99641335M。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海峰、宋倩、滨州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合昌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新利提交申请书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苏海峰、宋倩、滨州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