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苏海峰,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滨州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宋倩,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滨州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以南渤海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99641335M。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海峰、宋倩、滨州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合昌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新利提交申请书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苏海峰、宋倩、滨州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