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桐梅,曾用名宋同梅,女,汉族,1949年6月24日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吴保安,男,汉族,1955年10月24日生,住扶沟县。
申请人关义垒、宋桐梅与吴保安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吴保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关义垒、宋桐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19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四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3158元,本院已扣划,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暂未领取。
三、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吴保安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扶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保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通过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扶沟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吴保安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六、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吴保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消费令;七、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扶沟县包屯镇肖庄村民委员会通过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吴保安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联系方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义垒、宋桐梅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保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11月28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关义垒、宋桐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158元,但申请执行人暂未领取,本案债权尚余6284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