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王林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业娜,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林建利与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林建利货款和保证金合计376810.60元,并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6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4496元,由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8)辽0214执30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324台设备,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建利与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正在协商能否对拍卖物价值达成一致,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林建利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324台设备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林建利同意以该324台设备第二次流拍价格以物抵债,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辽0214执恢13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324台设备作价66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林建利抵偿债务,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该324台设备所有权自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建利时起转移。
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约谈申请人林建利,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