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旭升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0124执恢2428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28公开日期:2019-12-18
当事人: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旭升;张小平
案由:其他案由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4执恢2428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刘旭升,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张小平,女,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旭升、张小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与生育政策调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24执恢2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佑成审判员  胡 婷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卫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