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碾子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龙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311民初1986号
所属地区:自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1公开日期:2019-12-12
当事人:四川碾子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龙德荣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1986号 申请人:四川碾子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黄市镇双城村8组。

法定代表人:王开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德荣,男,汉族,1951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碾子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碾子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德荣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碾子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诉讼保全金额为6万元,超过了申请人四川碾子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55,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的规定,申请人四川碾子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诉讼请求范围内申请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