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殷勤与殷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1112执1643号之一
所属地区:镇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6公开日期:2019-12-13
当事人:殷勤;殷建华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12执1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勤,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文,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殷建华,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殷勤与殷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1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被告殷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殷勤货款9469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权利人殷勤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0644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殷勤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6442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