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建胜、杨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503执905号
所属地区:东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9公开日期:2019-12-11
当事人:任建胜;杨清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任建胜,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杨清峰,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任建胜与被执行人杨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9)鲁05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杨清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任建胜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该判决书已生效。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建胜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杨清峰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予以签收,但未履行义务。

于2019年5月20日、7月5日、8月30日、11月4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清峰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的财产。

在被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的主文为:一、被执行人杨清峰拖欠申请执行人任建胜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160000元,法院已执行11157.72元,余款148842.28元,被执行人任建胜分期分批偿还。

付款方式:自2019年12月份开始,每月30号之前偿还1000元,直到还完1488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