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满逸等与郭明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民终9791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9-11-27公开日期:2019-12-10
当事人:满逸;郭红;郭明光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9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红,女,1956年1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逸,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玲,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明光,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瑛峰,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红、满逸因与被上诉人郭明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6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2011)一中民终字第484号生效民事判决结果相悖。

即使本案查明存在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生效判决未被撤销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与生效判决相悖的认定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