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敏欣,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刘成娟因与被上诉人孙敏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9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成娟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成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储继波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管勤莺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玲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