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