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晓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608刑初621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3公开日期:2019-12-09
当事人:陈晓明
案由:故意伤害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8刑初62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明,男,1999年8月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9〕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晓明和朋友李某、陈某在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爱潮尚KTV喝完酒下楼准备回家,两人在楼下时碰到杨某3和表哥杨某2还有一名女子“阿某”,因为“阿某”想搭陈晓明的顺风车,陈晓明便与杨某1发生了口角。

后来“阿某”自行搭乘滴滴打车离去,陈晓明也开摩托车车上李某和陈某离开。

陈晓明送陈某回去出租屋后就跟坐在摩托车后面的李某说:“刚才那个男子太拽,一副想打我们的样子,不如我们现在回去找他,如果见到那名男子就打他。

”坐在后座的李某就表示回去找那名男子,如果见到那名男子就向他讨要说法。

于是被告人陈晓明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某回去爱潮尚KTV方向,并在爱潮尚KTV附近欢记大排档前路边发现了刚才发生口角的男子正在打电话,陈晓明遂驾驶摩托车直接撞向事主杨某1,致使杨某1受伤倒地,撞人后陈晓明马上开摩托车搭乘李某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陈晓明已赔偿被害人杨某116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晓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晓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晓明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晓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并于2019年10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晓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2、李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病历及诊断建议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明公(司)鉴(活)字[2019]07037号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岑溪市公安局归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赔偿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