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晓明,男,1999年8月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9〕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晓明和朋友李某、陈某在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爱潮尚KTV喝完酒下楼准备回家,两人在楼下时碰到杨某3和表哥杨某2还有一名女子“阿某”,因为“阿某”想搭陈晓明的顺风车,陈晓明便与杨某1发生了口角。
后来“阿某”自行搭乘滴滴打车离去,陈晓明也开摩托车车上李某和陈某离开。
陈晓明送陈某回去出租屋后就跟坐在摩托车后面的李某说:“刚才那个男子太拽,一副想打我们的样子,不如我们现在回去找他,如果见到那名男子就打他。
”坐在后座的李某就表示回去找那名男子,如果见到那名男子就向他讨要说法。
于是被告人陈晓明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某回去爱潮尚KTV方向,并在爱潮尚KTV附近欢记大排档前路边发现了刚才发生口角的男子正在打电话,陈晓明遂驾驶摩托车直接撞向事主杨某1,致使杨某1受伤倒地,撞人后陈晓明马上开摩托车搭乘李某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陈晓明已赔偿被害人杨某116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晓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晓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晓明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晓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并于2019年10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晓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2、李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病历及诊断建议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明公(司)鉴(活)字[2019]07037号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岑溪市公安局归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赔偿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