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郗建红,女,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现峰,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原告孟海芳与被告王现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海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郗建红、被告王现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海芳诉称,2008年9月6日至11月30日期间,原告承包被告在三矿多营公司的建设施工工程,带领40多工人在五矿河滩、五矿小区安装污水管道、修建污水井;在贵石沟污水厂修建挡墙,以上两项工程经被告确认工程量后,确认工程款为192970元,同时尚有240个日工没有计算工程款,工程款为24000元(100元/天×240天),后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9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1970元,一直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219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王现峰辩称,原告诉称的工程款情况与事实不符,被告曾将承揽的三矿多营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所带的工程队施工,但被告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现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不同意再给付原告工程款,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6日至11月30日期间,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其承揽的三矿多营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所带的工程队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原、被告对该工程工程量、工程价款以及工程款结算情况陈述不一致。
原告称,原告带领40多工人在五矿河滩、五矿小区安装污水管道、修建污水井;在贵石沟污水厂修建挡墙,以上两项工程经被告确认工程款为192970元,同时尚有240个日工没有计算工程款,工程款为24000元(100元/天×240天),后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9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1970元,一直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219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提供了其记录工程情况的记录本、记工表,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证人冯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辩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证人冯某只是在工地干过活,原告没有支付其工资与被告无关;其承揽的三矿多营公司的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没有原告诉称的那么多,全部工程款只有十万元左右,工程完工后给付原告95000元,后来原告在东村干工程时租用被告的铲车已经将工程款抵清,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不同意再给付原告任何工程款。
原告提出被告在其记录工程情况的记录本上记录工程价款、未支付工程款和欠款数额页面签字确认,欠工程款数额清楚,坚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否认其在原告记录工程情况的记录本上记录工程价款、未支付工程款和欠款数额页面签字,原、被告均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均未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检材,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