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春明。
被执行人王凤。
被执行人刘超龙。
被执行人湖南葆蒂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4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春明、王凤、刘超龙、湖南葆蒂康科技有限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