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世忠、刘春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102执91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30公开日期:2020-06-29
当事人:李世忠;刘春明;王凤;刘超龙;湖南葆蒂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忠。

被执行人刘春明。

被执行人王凤。

被执行人刘超龙。

被执行人湖南葆蒂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4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春明、王凤、刘超龙、湖南葆蒂康科技有限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