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闫治军,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锦界镇。
被执行人:杨彩娥,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锦界镇。
申请执行人屈林祥与被执行人闫治军、杨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1民初3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屈林祥2019年6月25日已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闫治军、杨彩娥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19年7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闫治军、杨彩娥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闫治军、杨彩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闫治军、杨彩娥在西安市有房产,后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闫治军、杨彩娥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房产一处,并通过评估、拍卖,最终以第二次流拍价2876790元流拍,因该房产抵押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优先偿还该银行全部抵押款,现申请执行人屈林祥无能力支付该抵押款,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0年4月15日,我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屈林祥进行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屈林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