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付会勇与周建海、广州宏润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15民初1086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14公开日期:2020-06-28
当事人:付会勇;周建海;广州宏润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5民初1086号原告:付会勇,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周建海,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宏润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景路(南沙街)103号1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BWT7M。

法定代表人:杨建君。

原告付会勇与被告周建海、广州宏润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会勇及被告宏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建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建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会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周建海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周建海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20000元;3.被告宏润公司向原告返还房屋佣金200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经宏润公司居间介绍,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建海以3200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南沙区珠江管理区龙穴路三十九巷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产权证书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号。

其中,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卖方保证对该物业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无隐瞒与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实及提供虚假情况,卖方应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解除抵押、解除查封等事项处理完毕……”。

合同签订之前,两被告告知原告涉案物业产权清晰,未存在被查封的情形,可正常变更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出于信任,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周建海支付了500000元的定金,向宏润公司支付了20000元的房屋佣金。

但是原告在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及房屋佣金后发现,涉案物业早已被轮候查封,且即将要被司法拍卖,本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在得知上述情况后,2020年1月14日,原告与周建海签订《协议》,约定周建海应在2020年2月5日之前向原告退还500000元定金并支付320000元的违约金。

原告认为,周建海隐瞒了涉案物业已被查封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00元并按照涉案物业成交价的10%支付320000元违约金。

宏润公司作为居间方,在未查明涉案物业是否有查封的情况下,就向原告保证涉案物业未存在查封的情形,已违反了一般谨慎注意审查义务,应向原告返还房屋佣金20000元。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已依法取得约定解除权及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周建海无答辩。

被告宏润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宏润公司退还佣金和承担诉讼费一事,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买卖双方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方须承担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守约方(包括经纪方)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已支付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经纪方不另行退还,由守约方直接向违约方追偿”,《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十分清晰、明确。

2、关于“违约责任”一事,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卖方保证所填写的该物业产权情况真实,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并有义务配合买方,经纪方签署有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卖方保证对该物业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无隐瞒与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实及提供虚假情况,卖方应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解除抵押、解除查封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产权完整清晰后买方无需对前述事项承担责任,否则,如因卖方导致物业无法按时交付物业,即视为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方及经纪方产生的一切损失”。

双方责任事实清楚,周建海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

3、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和付会勇与周建海在2020年1月14日再次签订的《协议》,周建海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宏润公司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且赔偿宏润公司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付会勇(买方)与周建海(卖方)、宏润公司(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周建海将位于南沙区珠江管理区龙穴路三十九巷XX号(下称“涉案物业”)的物业出售给付会勇,产权证编号为045xxxx371,建筑面积为356.22平方米,成交价为3200000元;房款分三期支付,首次定金500000元,第二次500000元,第三次过户当天付清余款;卖方保证所填写的涉案物业的产权情况真实,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并有义务配合买方、经纪方签署有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卖方保证对该物业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无隐瞒与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实及提供虚假情况,卖方应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解除抵押、解除查封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产权完整清晰后买方无需对前述事项承担责任,否则,如因卖方导致该物业无法按时交付物业,即视为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方及经纪方产生的一切损失。

签署本合同后卖方须在约定时间内交齐有关资料及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延期,除非不可抗力原因或经买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在办妥该物业之前,卖方若无故单方终止履行本合同,视为根本违约,届时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退回全部已收款房款、承担买方因购买该物业而产生的一切税金、费用,并另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买方退回全部已收款房款、承担买方因购买该物业而产生的一切税金、费用,并另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最长过户时间90天,2020年3月底前过户完。

同日,周建海向付会勇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付会勇支付的购房定金500000元。

2020年1月14日,付会勇(购房人)与周建海(卖房人)签订《协议》,载明周建海同意在2020年2月5日前将涉案物业购房定金500000元退还给付会勇,逾期则承担返还定金500000元及赔偿违约金320000元的责任。

为查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依职权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涉案物业的查册信息。

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涉案物业于2012年8月21日登记在周建海名下,建筑面积356.2168平方米,占有部分为全部。

涉案物业于2012年8月21日抵押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于2015年8月28日涂销抵押;于2015年8月28日抵押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于2020年3月12日涂销抵押;于2018年2月5日抵押给叶桂祥,于2020年3月12日涂销抵押。

涉案物业于2018年7月30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查封,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20日和2020年2月1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2020年2月28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送达(2019)粤0113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