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杜沛荣,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X。
原告程剑锋与被告杜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剑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杜沛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8日利息为107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原告客户“萍姐”介绍认识。
2019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3个月,于2019年12月7日偿还借款本金,若被告还款逾期30天以内的,需按借款本金20%支付违约金,若还款逾期30天及以上的,则需按借款本金千分之八每天支付违约金。
原告通过向被告微信号“VOLVO三万”转账30000元的方式交付款项。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任何款项。
程剑锋在诉讼中提供了《借条》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三份,拟证明其诉称事实。
杜沛荣在诉讼中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9月7日,被告杜沛荣向原告程剑锋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到期还款日为2019年12月7日,并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还款逾期30天以内的,按借款本金20%计付,还款逾期30天及以上的,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八计至实际清偿日)。
原告通过向被告杜沛荣的微信“VOLVO三万”转账30000元的方式交付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9月7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款项,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计付问题,原告诉请利息的性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原、被告约定,被告还款逾期30天及以上的,需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八计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没有高于双方约定的标准,是其对权利的主张,因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已被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故本院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