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金标与谈团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113民初3709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3公开日期:2020-06-23
当事人:杨金标;谈团柱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3709号 原告:杨金标,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峰,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谈团柱,男,1983年4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原告杨金标诉被告谈团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20年4月23日下午开庭审理,原告杨金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金标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