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福建中恒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203民初1928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16公开日期:2020-05-27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中恒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民初1928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97732B。

负责人:黄跃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恒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上林村林口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L1XE3Y。

法定代表人:林婕,总经理。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与被告福建中恒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亿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紫金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玮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中恒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金保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恒亿公司向紫金保险赔偿1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至中恒亿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共计2790元)。

事实和理由:中恒亿公司因参与“厦门两案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市政道路一期工程-圆二路(金二路-金钟路段)”项目投标的需要,向紫金保险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以替代其应缴的18万元投标保证金。

紫金保险已在投保时告知中恒亿公司,若紫金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有权向中恒亿公司索赔。

中恒亿公司对此表示知悉,并承诺在违约的情况下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9年1月9日,紫金保险向被保险人即厦门两案金融中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岸金融公司)出具一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愿意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在被保险人说明凭证载明的特定事实时向其支付18万元的款项。

前述凭证出具后,中恒亿公司参与了项目的投标活动。

2019年1月15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具《评标报告》,载明中恒亿公司的投标文件与其他公司雷同。

厦门市建设局对前述雷同事项予以确认,并对中恒亿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8.3(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不予退还中恒亿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由于中恒亿公司以投标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了投标保证金,被保险人于2019年2月13日出具《索赔通知书》,要求紫金保险支付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2019年11月22日,被保险人再次发出《通知函》,要求紫金保险、中恒亿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2019年12月19日,紫金保险向被保险人支付了18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由此取得了对中恒亿公司索赔的权利。

紫金保险已经多次要求中恒亿公司赔偿18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恒亿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恒亿公司曾向紫金保险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并在紫金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告知函及投保人承诺函上盖章,该《承诺函》第3条约定“若贵公司已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在收到贵公司索赔通知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地立即承担对贵公司的赔偿责任”,第4条约定“若本公司不能在第3条所述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和清偿义务,须向贵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每个日历天的违约金按照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2018年12月20日,案外人两岸金融公司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金钟路段)项目进行招标,其中该招标文件的第2章投标须知中(三)投标文件第18.3款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第20.6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2019年1月14日,紫金保险向两岸金融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载明“鉴于两岸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中恒亿公司(以下简称“投保人”)于2019年1月15日参加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金钟路段)施工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21115235020019002259)。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18万元的款项。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2019年1月15日,两岸金融公司出具《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金钟路段)评标报告》,第九部分“投标文件雷同情况”中“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重复内容”、“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中计算机硬件信息重复内容”项下列明中恒亿公司与案外人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有限公司、南平万恒溢建设有限公司的投保文件中存在重复内容。

厦门市建设局作出厦建罚决【2019】23号《行政处罚书》,对中恒亿公司作出按中标项目金额5‰处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备注“经查,被处罚人2019年1月在参与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金钟路段)项目的投标中,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和计算机硬件信息与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南平万恒溢建设有限公司一致”。

2019年2月13日,两岸金融公司向紫金保险发出《索赔通知书》,就中恒亿公司、案外人福建省万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南平万恒溢建设有限公司等参与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金钟路段)项目投标的投标文件视为雷同,根据以上公司参与本工程施工投标向紫金保险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有关约定,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条约定的雷同情形之一,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18万元。

现就上述投标人出现保险(凭证)中第3条的情形向紫金保险提出索赔,请紫金保险在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支付索赔款。

2019年11月22日,两岸金融公司向紫金保险、中恒亿公司发出《通知函》,载明中恒亿公司在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金钟路段)项目投标中存在视为投保文件雷同的问题。

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处理有关问题的通报》(厦建筑[2019]63号)及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8.3条款的规定,中恒亿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缴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请中恒亿公司、紫金保险于2019年11月29日17:30前,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相关责任等。

两岸金融公司向紫金保险提交《出险通知书》,就中恒亿公司在参与投标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金钟路段)项目时的投标文件存在视为雷同的情况,请求紫金保险根据保函2115235020019002259的内容支付保证金。

2019年12月20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两岸金融公司转账支付18万元。

同日,两岸金融公司向紫金保险出具一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两岸金融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紫金保险保函保证金18万元整,同意接受上述保证金,并不再就本次事故向紫金保险提出任何索赔,同意将已取得全部保证金的一切权益转让给紫金保险,并同意紫金保险以自己名义或或两岸金融公司的名义向中恒亿公司追偿或诉讼等。

以上事实,有紫金保险出具的《投保单》、《告知函》、《承诺函》、招标文件、《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评标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索赔通知书》、《通知函》、《出险通知书》、《付款回单》、《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等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中恒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于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恒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恒亿公司在参与投标厦门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金钟路段)项目时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视为雷同的情况,符合中恒亿公司在紫金保险处投保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中约定的保险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