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和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12刑初387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7公开日期:2020-05-25
当事人:陈和强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和强,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兴权,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20﹞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和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秦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和强及其辩护人徐兴权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和强在重庆市江北区XX大饭店大门旁,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78克)和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88克)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2019年11月2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和强在重庆市渝北区XX大酒店对面的中国银行门前树下,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4.53克)和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7克)以3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和强在收取了周某某6000元毒资后,准备在重庆市两江新区XX大门前的十字路口处,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9.36克)和两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合计4.64克)贩卖给周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陈和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和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和强的户籍信息;手机一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和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和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和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和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陈和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陈和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2019年11月20日晚上交易的毒品称量有异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2019年11月20日晚上交易的毒品数量有提取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和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2019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