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松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22刑初102号
所属地区:桐庐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9公开日期:2020-06-01
当事人:江松蔚
案由:诈骗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22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松蔚,男,199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松蔚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松蔚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江松蔚利用“快手”软件通过“壁纸粉”找人引流的方式,将自己的微信包装成网红,待微信好友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在微信朋友圈以购买手表可以参加抽奖,中奖率100%为诱饵发布出售手表的消息(奖项设置分别为一等奖为iphone11pro,二等奖为现金6666元,三等奖苹果笔记本电脑,四等奖为法国COOC香水,五等奖为iphoneXSmax,六等奖为现金1888元),并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诱骗对方购买手表参加抽奖,但被害人购买手表后参与抽奖,只能抽中根据后台设置的四等奖法国COOC香水(让受骗者以为是法国COCO香水),被害人收到的也只是劣质手表,且无法收到香水。

被告人江松蔚采用上述方式利用网络向不特定人员骗取钱款,先后骗取1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196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松蔚家属已代其退赔赃款8196元(缴纳至本院账户)。

认为被告人江松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松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松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江松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常住人口详情、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全支付账户查询信息、手表照片、发票等;证人石某、陆某、查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张某、陈某、王某1、杨某、王某2、王某3、雷某、武某等陈述;被告人江松蔚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松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江松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松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松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桐庐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