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平熙、李洪香等与孙淑萍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611民初12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4公开日期:2020-08-24
当事人:吴平熙;李洪香;孙淑萍;吴燕;吴雪;吴日光;吴光秋;吴光艳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11民初123号原告:吴平熙,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李洪香,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绍强,烟台福山博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玉,烟台福山博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淑萍,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吴燕,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吴雪,女,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吴日光,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吴光秋,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吴光艳,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吴平熙、李洪香与被告孙淑萍、吴燕、吴雪、吴日光、吴光秋、吴光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