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三秦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吴开栋、张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326民初1124号
所属地区:平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5公开日期:2020-08-24
当事人:山东三秦种植专业合作社;吴开栋;张景连;朱瑞喜;朱瑞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6民初1124号 原告:山东三秦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邑县原327国道北颛臾村003号,临沂金升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办公楼东面1、2楼。

法定代表人:金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森,男,山东三秦种植专业合作社职工。

被告:吴开栋,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张景连,女,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朱瑞喜,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朱瑞云,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山东三秦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三秦合作社)与被告吴开栋、张景连、朱瑞喜、朱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秦合作社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网络立案向本院主张权利,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森、被告吴开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景连、朱瑞喜、朱瑞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秦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借款人吴开栋向三秦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86300元及利息、违约金;2.张景连、朱瑞喜、朱瑞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9日,吴开栋向三秦合作社借款9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月息12‰计算,其余三被告为借款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担保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上述借款到期后,三秦合作社向四被告主张借款时,被告均以不合理理由予以拒绝。

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吴开栋辩称,借款属实,借款到期后我及时和三秦合作社沟通,我打算每个月归还本金3000元,今年年底前把本金全部还清。

张景连、朱瑞喜、朱瑞云未作答辩。

三秦合作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用于证实吴开栋2017年8月29日向三秦合作社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月利率12‰;张景连、朱瑞喜、朱瑞云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经质证吴开栋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保证借款合同有四被告签名及手印,且吴开栋对证据没有异议,对上述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9日吴开栋向三秦合作社借款90000元,借款用途为买车。

吴开栋、张景连、朱瑞喜、朱瑞云同三秦合作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

根据该合同,三秦合作社同意给吴开栋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

该合同还同时约定,保证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

吴开栋以借款人名义,朱瑞喜、朱瑞云、张景连以保证人的名义在该合同上签字并捺印。

合同签订后,三秦合作社依约将借款90000元交付给吴开栋。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借款人吴开栋已将2018年11月20日前的利息支付完毕。

2019年9月18日吴开栋归还本金2700元,2019年11月7日归还本金1000元,吴开栋尚欠借款本金86300元及利息未归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借款人吴开栋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为月利率18‰,年利率为21.6%,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张景连、朱瑞喜、朱瑞云对该笔借款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张景连、朱瑞喜、朱瑞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综上所述,吴开栋从三秦合作社处借款下欠本金86300元及约定利息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开栋作为债务人应履行归还义务,张景连、朱瑞喜、朱瑞云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