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光宇、赵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202民初1939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芜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8公开日期:2020-08-14
当事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光宇;赵玉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202民初1939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于光宇,性别: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赵玉华,性别: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光宇、赵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