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曹运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于光宇,性别: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赵玉华,性别: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光宇、赵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