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龚应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6民初2690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13公开日期:2020-08-07
当事人:龚应;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6民初2690号原告: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25-2、25-3、2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N0XW0Q。

法定代表人:汪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冰,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龚应,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民身份号码340************019。

原告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应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龚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消费分期贷款本金、手续费、违约金合计11612.46元(其中本金10000元、手续费720元、违约金892.46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3日,具体计至实际清偿日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宿松益平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乙方)与原告(甲方)通过美的金融平台在线上签订《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特约商户合作协议》(编号:201********001号),约定双方合作开展消费分期业务,甲方向乙方购买家电产品的客户提供个人消费分期贷款,甲方以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将交易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户名:朱丽云;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二郎支行;账号:622*************866),客户按照与甲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每月向甲方偿还贷款本金或手续费。

2018年11月15日,被告到宿松益平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电器,申请消费分期贷款支付货款,通过美的金融平台与原告在线上签署了《美的金融用户服务协议》《个人分期贷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月手续费率为0.6%,分12期偿还,违约金按日利率0.05%。

2018年11月15日,原告经审批后向宿松益平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分期的龚应划付贷款10000元,划付到指定的账户中。

被告作为借款人未还清分期款项,截至2019年11月13日,尚欠各种款项合计11612.46元,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龚应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提供证据,也无出庭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特约商户合作协议》《美的金融用户服务协议》《个人分期贷款合同》、美的金融消费分期业务客户名单(第一批)、系统划款记录与借款人对照表、系统支付截图打印件、委托扣款授权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关于美的金融消费分期业务电子签名服务的说明、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E签宝)资质证明文件【含CFCA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CFCA电子认证服务密码许可证、CFCA给E签宝的授权书(2019-2020年)、E签宝公司营业执照、服务说明函CFCA】复印件、E签宝和CFCA签署的数字证书合作协议【含CFCA续约协议、1-1-2数字证书合作协议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17.5.19-2018.5.18)、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数字证书合作协议(2019.1.25-2020.1.24)、1-1-1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数字证书合作协议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16.1.19-2017.1.18)】各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能相互印证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均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另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借款人在原告的特约商户处申请购物消费分期付款,特约商户在微信的“美的分期商户通”公众号中下单并生成相应的二维码。

借款人同时在微信的“美的分期”公众号上通过真实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卡号、人脸识别进行认证注册。

注册后通过其平台对在“美的分期商户通”中生成的分期二维码进行扫码确认,同时借款人通过平台签订相应的《美的金融用户服务协议》《个人分期贷款合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扣款授权书》,签订上述合同中约定了借款的金额、分期的期数、手续费的费率、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原告审核通过后,将贷款发放到双方指定账户中。

另,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数字证书合作协议》,由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授权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相关法规开展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数字证书注册审批业务,受理、发放数字证书。

原告与宿松益平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美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特约商户合作协议》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美的金融用户服务协议》《个人分期贷款合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扣款授权书》均是通过美的金融平台线上签订,其签名均为电子签名,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其为上述电子签名提供了技术服务,并按照其指令调用数字证书在消费分期业务相关法律文件上进行电子签名。

再查,被告向原告借款时签署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了有效送达地址及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2018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分期贷款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分12期偿还,分期手续费的每期费率为0.6%即每期60元。

违约金按日计算,违约金的日费率为0.05%,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总额(本金+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比例。

2018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深圳市美的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