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正仁与潘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20民初344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14公开日期:2020-08-03
当事人:李正仁;潘立国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3441号原告:李正仁,男,1948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潘立国,男,195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正仁与被告潘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李正仁以被告已经为其损害财产进行修复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