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立国,男,195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正仁与被告潘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李正仁以被告已经为其损害财产进行修复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