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才华,男,1993年1月生,住长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顺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9黔2729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罗才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才华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才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XXXXX@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0.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永胜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许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