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智聪抢劫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2刑更153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厦门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4-27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张智聪
案由:抢劫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刑更153号 罪犯张智聪,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智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张智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智聪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减刑起始时间二年九个月(自2017年2月22日到2019年11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6个。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于2019年6月本院履行完毕。

另查明,该犯家属在原审期间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本院罚没款收据、原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智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智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琦 审判员 黄林华 审判员 黄宏亮 正式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琳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