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15620吴玉伦与王巧燕、苏州市九州沃顿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582民初15620号之二
所属地区:江苏省张家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2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吴玉伦;王巧燕;苏州市九州沃顿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620号之二 原告:吴玉伦,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浩中,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巧燕,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被告:苏州市九州沃顿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新浦路。

原告吴玉伦与被告王巧燕、苏州市九州沃顿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沃顿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玉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王巧燕、九州沃顿公司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原告系被告九州沃顿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原告的出资额为27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九州沃顿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告通过被告王巧燕得知被告九州沃顿公司拟定向增资发行股票。

原告与被告王巧燕协商一致,由原告出资270000元,被告王巧燕代原告认购并持有被告九州沃顿公司发行的股票。

双方于2017年9月5日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并由被告九州沃顿公司盖章确认。

《股份代持协议》明确代持股份实际由原告所有并实际出资,被告王巧燕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原告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完毕认购款270000元。

现因被告王巧燕涉嫌犯罪导致原告实际出资的股份受到影响,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刑终299号刑事判决书所载的内容,赵永辉、王巧燕等人利用www.hnahhc888.com及www.hnahhc666.com网站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吸引和诱骗更多人加入会员平台,赵永辉、王巧燕等人实施的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有:2016年11月出资收购九州沃顿公司,在九州沃顿公司未发行有原始股的情况下,赵永辉、王巧燕等人以加入网络传销平台赠送给会员的积分可兑换上市后增值数倍甚至几十倍的九州沃顿公司原始股为幌子,设置只有平台会员才能购买和兑换原始股的条件,引诱公众加入平台购买其公司在平台销售的价格虚高的套餐产品,获取平台积分兑换九州沃顿公司原始股。

另外,赵永辉供述,九州沃顿公司的定向增发股份绝大部分是平台会员购买持有,购买股份的会员把钱打到其、王巧燕、刘敬东的个人银行账户,其三人会根据会员交的钱与会员签订九州沃顿股份代持、转让协议,协议书上有其三人的名字加身份证号码印章及名字印章。

吴玉伦系上述平台会员,其提供的九州沃顿股份代持协议书上加盖了王巧燕的身份证号码印章及名字印章。

本院认为,赵永辉、王巧燕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行为包括以获得九州沃顿公司原始股等引诱公众加入传销平台。

原告系平台会员,其主张的事实属于审判机关已认定的赵永辉、王巧燕等人的犯罪事实。

所以,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