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与周学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303民初69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洛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2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周学斌
案由:追偿权纠纷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303民初69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付88号。

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宪锋、付海翔,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周学斌,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洛阳公司)诉被告周学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人保财险洛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宪锋、付海翔,周学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洛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8994.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违约金暂计3409.2元(保费从2019年4月-2019年7月,共计四个月,每月保费852.3元,违约金从2019年7月5日起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6日,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工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020120180069564号的《个人贷款合同》,被告向农行西工支行借款48000元。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符40%,贷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在此之前,被告就该笔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证保险,与原告签署了保单号为PBBR201841030000000318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投保人为被告,保险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为农行西工支行。

该保证保险每月保费为852.3元,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

农行西工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为此,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农行西工支行进行理赔,理赔金额为38994.9元,农行西工支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

理赔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理赔款、保费和违约金,但被告始终没有支付。

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周学斌辩称,原告陈述不确切,被告不是不还,之前原告公司一个姓段的业务员向我催过款,我通过微信转账还过200元,并不是原告所说的联系不上我。

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我也在外打工挣钱,希望能和原告协商看能否减免一些费用,把钱还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查明,认定事实如下:1.2018年7月11日,周学斌为向农行西工支行贷款在人保财险洛阳公司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一份,周学斌为投保人,农行西工支行为被保险人,人保财险洛阳公司为保险人;该保证保险金额为53266.79元,保险费为30682.8元,每月按时缴纳保费,每月保费为852.3元,费率为1.6001%(月);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该保证保险还特别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2.2018年7月16日,周学斌与农行西工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48000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生活消费;借款期限为三年,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按浮动利率(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四十五);合同项下的提款计划为2018年8月15之前一次性全额提款;还款按1个月分期还款,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

合同签订当日,农行西工支行向周学斌在该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发放贷款48000元。

3.周学斌自2019年4月16日起未再偿还贷款本息,后人保财险洛阳公司依约代周学斌向人保财险洛阳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8994.9元。

2019年7月15日,农行西工支行向人保财险洛阳公司出具《代偿债务确认书》一份,证明2019年7月5日收到人保财险洛阳公司代偿款38994.9元。

人保财险洛阳公司称周学斌尚欠其保费,其逾期前2019年3月份的保费未付,保费自2019年3月16日计至2019年7月5日,共计110天,为3125.1元(852.3元/30天×110天)。

原告称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28日,银行系统划扣周学斌账户共计5303元,扣除该费用后,周学斌尚欠原告保费为3072.07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