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执行人:陈某,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艾格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50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4400元,并承担执行费2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24666元及相应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苟飞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张凤怡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