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訾新宝、向明桂等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421财保76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凤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4-02公开日期:2020-06-02
当事人:訾新宝;向明桂;黄玉江
案由:nan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财保76号 申请人:訾新宝,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申请人:向明桂,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申请人:黄玉江,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訾新宝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向明桂、黄玉江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375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訾新宝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向明桂、黄玉江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357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元,由申请人訾新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龚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允龙 书 记 员陈海浪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