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爱金与田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024民初819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鄢陵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8公开日期:2020-05-26
当事人:刘爱金;田红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024民初819号原告刘爱金,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红超,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原告刘爱金因与被告田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葛志芳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爱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红超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爱金诉称:被告经营建材期间,我多次向被告供应水泥,被告欠水泥款24780元至今未付。

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478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至还清欠款之日的相应利息。

被告田红超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田红超经营建材期间多次购买原告刘爱金供给的水泥。

2016年5月22日经核算时被告下欠水泥款2048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

2017年4月11日被告又一次购买原告供给的水泥,下欠43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上述欠款共计2478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田红超购买原告刘爱金供给的水泥,欠款24780元,并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4780元及相应利息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