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靖宇县靖宇大街。
法定代表人:全洪宝,系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靖宇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尹德贵,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政房征补【2018】1号《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尹德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听证会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伟、张海军,被执行人尹德贵到庭参加了听证。
被执行人在听证会中提出要原址回迁的房子,房屋置换,8.3米×24米一楼,住宅也行,门市也行,要一楼,就要这些,其他什么都不要,钱也不要。
申请人表示不能满足被执行人的要求。
双方对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人在听证会中出示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依据: 第一组证据:1、靖宇县江程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抚松县通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报告各一份,证明针对被执行人的征收报告中提到的各项补偿是通过评估公司的评估结论做出的。
2、房屋现状及附属物踏查记录一份,房屋征收工作记录8份,证明征收人员在对被执行人进行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对房屋面积、附属设施、室内装修等进行实地踏查的记录,并附有工作人员及被执行人尹德贵的签章。
第二组证据: 一、1、靖宇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靖宇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证明建设项目符合靖宇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事实。
二、1、关于靖宇县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2、靖宇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靖宇县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的决议。
3、关于下达2014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改造工程建设地段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靖发改字【2014】1号)。
证明证实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事实。
三、1、关于实施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场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的函。
2、关于实施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的函。
3、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靖宇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的请示(靖政请发【2012】3号)。
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靖宇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5、靖宇县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的规划图。
证明建设项目符合靖宇县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的事实。
四、1、关于实施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国有土地的函。
2、关于对靖宇县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
3、建设用地规划图片。
证明建设项目符合靖宇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1、靖宇县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法性的决定。
2、靖宇县五道街至新建休闲体育广场规划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法性论证会议意见会签表。
证明召开了项目合法性论证会议经论证,征收项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施。
六、1、关于对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2、房屋征收区域图。
3、房屋现状及附属物征收踏查记录公示照片。
证明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对征收房屋进行踏查登记,并对未经登记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事实,以及公布了房屋调查结果。
七、1、拟定补偿方案论证会意见会签表。
2、关于确定靖宇县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城市基础性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拟定补偿方案的决定。
3、靖宇县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城市基础性设施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方案)。
4、关于征求拟定补偿方案意见及建议的通知。
5、关于在房屋征收区域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证明补偿方案经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同时证实通知了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区域内房屋相关手续,并进行公示。
八、1、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方案意见汇签表。
2、关于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3、靖宇县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城市基础性设施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证明征收范围及补偿安置方式并公告,补偿方案公示30日满,经论证不再进行修改,即日起予以实施。
九、1、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意见汇签表。
2、靖宇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证明经过社会风险评估论证,项目论证可以实施。
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对账单。
证明已建立专款专户,账户内有足额征收补偿费。
十一、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集体讨论意见表。
2、靖宇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靖政房征【2014】1号)。
3、关于靖宇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证明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十二、1、关于调整签约期限的通告。
2、通告照片。
证明签约期限调整为2014年6月20日-2014年8月19日。
十三、1、关于调整签约期限的通告。
2、通告照片。
证明签约期限调整为2014年6月30日-2014年9月10日。
十四、1、关于邀请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
2、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
3、选定评估机构选票。
4、确定评估机构公告及照片。
5、分户评估报告公示照片。
证明县政府网站公开邀请评估机构,告知公众选择评估机构,入围评估机构名单及其资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众可对其进行选择。
证实被征收人多数选择评估机构,最终确定评估机构的事实,确定评估结果,进行公告。
十五、1、关于二街道等区域房屋征收所涉回迁楼价格评估结论书。
2、关于确定回迁楼回迁价格及回迁安置现楼的通知。
3、通知照片。
证明回迁房屋价格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通知的事实。
十六、靖宇县人民政府网站网页。
证明进行了公示。
十七、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的指导意见》等法规。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