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682执713号之6
所属地区:山东省莱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02公开日期:2020-11-26
当事人:潘恒京;杜英波;杜文波;杜风勤
案由:nan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82执713号之6申请执行人:潘恒京,男,1955年1月9日出生,住莱阳市阳光城小区**楼。

申请执行人:杜英波,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杜文波,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火车站242部队招待所。

被执行人:杜风勤,男,193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莱阳市立交桥法院宿舍楼/div>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审理中以(2017)执保3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杜风勤在中国银行莱阳支行223422405830号账户存款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