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滕乐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刑更816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4-22公开日期:2020-11-18
当事人:滕乐微
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刑更816号罪犯滕乐微,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浙江省永嘉县人,现在浙江省。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甬仑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乐微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4月3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滕乐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滕乐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

罪犯滕乐微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滕乐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