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袁春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旦,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联冠信息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衢路1号24-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如连。
被申请人金华市齐来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27-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豪。
被申请人金华豪森假日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12-1、12-2、18、21、22-1、22-2、35幢。
法定代表人洪素青。
被申请人浙江金华豪森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豪森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如连。
被申请人陈如连,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陈豪,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洪素青,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黄曼婷,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人杭州招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华联冠信息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齐来针织有限公司、金华豪森假日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金华豪森制衣有限公司、陈如连、陈豪、洪素青、黄曼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招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华联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