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案7946号)原告郑菊。
(系列案7947号)原告唐春梅。
(系列案7948号)原告何莹莹。
(系列案7949号)原告杨芳。
(系列案7950号)原告邓鑫。
(系列案7951号)原告余慧。
(系列案7952号)原告张小蓉。
(系列案7953号)原告王丹。
(系列案8916号)原告张家兰。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涛,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昌阳。
被告张建华。
原告刘立美等十人诉被告谢昌阳、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十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粤0307民初7945号民事裁定书等,均轮候查封被告谢昌阳名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兴华街**号**幢**单元***室的房产。
现原告刘立美等人以双方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谢昌阳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
经审查,十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