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芳诉谢昌阳、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307民初7945-7953号、8916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14公开日期:2021-06-07
当事人:谢昌阳;张建华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7945-7953号、8916号(系列案7945号)原告刘立美。

(系列案7946号)原告郑菊。

(系列案7947号)原告唐春梅。

(系列案7948号)原告何莹莹。

(系列案7949号)原告杨芳。

(系列案7950号)原告邓鑫。

(系列案7951号)原告余慧。

(系列案7952号)原告张小蓉。

(系列案7953号)原告王丹。

(系列案8916号)原告张家兰。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涛,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昌阳。

被告张建华。

原告刘立美等十人诉被告谢昌阳、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十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粤0307民初7945号民事裁定书等,均轮候查封被告谢昌阳名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兴华街**号**幢**单元***室的房产。

现原告刘立美等人以双方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谢昌阳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

经审查,十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