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书伟,男性,1974年04月08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师彩霞与王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豫1082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王书伟偿还申请人师彩霞款项10000元;因王书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师彩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为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书伟银行及网络银行无存款。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1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王书伟未涉及其他执行案件。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多次查找,至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