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少杰、秦思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115执449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03公开日期:2021-03-08
当事人:刘少杰;秦思凡
案由: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115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杰,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秦思凡,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刘少杰与被执行人秦思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6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刘少杰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秦思凡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思凡向申请执行人刘少杰返还投资款135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03元。

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