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秦思凡,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刘少杰与被执行人秦思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6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刘少杰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秦思凡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思凡向申请执行人刘少杰返还投资款135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03元。
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