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温远珍,女,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住始兴县。
再审申请人沈丽芬因与被申请人温远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022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沈丽芬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再审(2019)粤0222民初896号案。
理由:本人于2019年6月28日驾驶三轮车从自家店铺门口出门,把被申请人停在店铺门口的小轿车刮伤了右前门、右后门、右后叶子板以及后杠,当时与被申请人协商不了,被申请人自己叫拖车拖去4S店铺维修,更换了后杠、右后内衬,本人未到场,一切都未协商,所有费用都是被申请人自己所说的,本人愿意承担喷漆费用,其他更换配件费用本人不予承担。
温远珍提交意见称,1、所有证据材料都已经提交给一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无异议。
2、证据材料由交警主管机关进行了书面认定,因此我不再补充。
3、证据和材料调阅一审期间的相关卷宗。
4、修车的费用清单和发票都已经提交给一审法院,因此不再作补充。
5、此次交通事故,我的车辆并没有行驶或移动。
6、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主管机关也是公正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沈丽芬于2019年7月8日16时收到本院(2019)粤0222民初896号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其在答辩及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