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义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民申191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04-30公开日期:2021-01-05
当事人:王义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19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义玲,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伟,男,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系蒙阴县蒙阴镇石马疃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

负责人:周彦斌,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负责人:梅家锋,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义玲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义玲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王义玲提供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拟证明王义玲的客观实际伤残为双八级、双十级,应当就涉案交通事故获得赔偿40万元。

该鉴定报告系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依据2013年5月28日王义玲受伤后的蒙阴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及涉案交通事故受伤的同一部位,经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指定的山东千佛山医院复查确诊所作出的。

综上,王义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期间,临沂鼎衡法医司法鉴定所已就王义玲所受损害进行了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对该鉴定意见,王义玲未提出异议,也未上诉。

二审判决作出后,王义玲另行单方委托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