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院已于2020年4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春都春华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洛阳自贸区支行41×××19的银行卡,冻结担保人河南民正农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宜阳县支行16111101040020275的存款305万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二、你应在采取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三、你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它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