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荣兴,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宋保周与李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77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荣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