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书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729执270号之四
所属地区:河南省新蔡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03公开日期:2020-07-20
当事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书光;陈晓娟;王书学;李建华;王顺山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29执270号之四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书光,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生,住新蔡县。

被执行人陈晓娟,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生,住新蔡县。

被执行人王书学,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住新蔡县。

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52年12月20日生,住新蔡县。

被执行人王顺山,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生,住新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书光、陈晓娟、王书学、李建华、王顺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1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