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家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景,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霍邱县龙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五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NK42F73。
法定代表人潘言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予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霍邱县龙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作出的霍自然资监决〔2019〕7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自然资监决〔2019〕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11月,龙泉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霍邱县高塘镇五里村龙埂、孙圩村民组土地上新建厂房附属设施。
经现场勘测,龙泉公司实际占用霍邱县高塘镇五里村龙埂、孙圩村民组土地11759平方米(水泥地坪和围墙)。
比对霍邱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面积2734平方米)、农村宅基地(面积1071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7596平方米)、殡葬用地(面积358平方米);比对霍邱县高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符合霍邱县高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龙泉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新建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22日对龙泉公司作出霍自然资监决〔2019〕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759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7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并处非法占用的耕地2734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54680元,非耕地9025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90250元,合计罚款144930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龙泉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龙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龙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20年3月17日,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龙泉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2项、第3项义务。
逾期后龙泉公司仍未主动履行义务,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向本院申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及文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和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泉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新建厂房附属设施,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