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曾庆娟,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鹏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城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林安货运市场C1栋01档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宁。
被执行人:黄武学,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城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黄武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粤0111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城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赵建军支付定残后生活护理费431394元、伤残津贴297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8044元、体检费16576元。
2017年4月19日,本院以(2017)粤0111执3682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3014元,案件执行费为11430元,后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城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粤A×××××汽车一辆无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无法对其作出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9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
2018年10月31日,赵建军以广州市海城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黄武学为(2017)粤0111执3682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粤011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黄武学为(2017)粤0111执368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黄武学对(2016)粤0111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广州市海城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城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黄武学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状况。
经查,被执行人黄武学名下银行有存款8412.45元,已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于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