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忠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104刑初65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南昌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9公开日期:2020-07-08
当事人:高忠明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04刑初65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忠明,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本案于2016年4月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刑事拘留,同5月11日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茂斌,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忠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建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忠明及辩护人李茂斌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忠明于2008年6月26日在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艳,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高忠明,公司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园二期B-08地块办公楼。

经营范围: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产品加工、国内贸易,食品工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13年-2016年,被告人高忠明相继在南昌、九江、新余、鹰潭、萍乡、宜春、湖南湘潭、江苏南京鼓楼等地注册成立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其中南昌分公司办公地为南昌市洪城路2号1幢A座2604室(青云谱区国贸广场),被告人高忠明为以上各地分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高忠明自成立亿栢嘉分公司后,通过融资团队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向投资客户推介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藜蒿种植项目、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的亿栢嘉“枫林水乡生态园”项目,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园亿栢嘉公司“酒糟鱼项目”的工程建设及分公司新厂房、生产线建设项目,以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投资客户签订藜蒿地(园地)承包合同书、藜蒿地(园地)转让合同书、亿栢嘉“枫林水乡生态园”优先股众筹投资协议、借款协议书等,向投资客户承诺13%-22%年收益,带领投资客户实地参观,吸引客户投资到公司。

其中融资团队从中提成22%,剩余资金由被告人高忠明支配使用,并由被告人高忠明负责支付合同到期的投资客户本金及利息收益。

具体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如下: 1、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92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1571万元; 2、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15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709万元; 3、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共非法吸收354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2092万元; 4、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共非法吸收280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1528万元; 5、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鼓楼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26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569.23万元; 6、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共非法吸收249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833.2万元; 7、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2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21万元; 8、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15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271万元。

2019年6月4日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称,2015年7月15日,李玉巧投资1万元到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高某等人证言;集资参与人龚寿根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高忠明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李玉巧的报案笔录,藜蒿基地承包合同书、转让书,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物专用收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忠明违反国家规定,采取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组织开会、组织考察等形式向1444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590.08万元人民币,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忠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高忠明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提出1、本案是单位犯罪。

本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主体是亿柏嘉公司及其个分公司,高忠明作为亿柏嘉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对亿柏嘉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报着善意的创业梦想投资农业企业的,虽采取不合规的融资手段使其走上犯罪道路,但其融资款项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归案前仍在一直在向投资客户对现付息还本的承诺。

3、被告人在归案前已以利益、返现等形式向投资客户归还了2000余万元,各地案件也查扣了被告人和亿柏嘉上千万资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远低于起诉书指款的融资额度。

4、被告人在归案前主动到九江公安机关说明解释公司运营等情况,其在明知九江报案人会同公安在园中源等待,仍自愿前往园中源酒店解释说明有关情况,由此而归案。

归案后,陆续如实的向办案机关供述的相关犯罪事实。

被告人归案时仅是侦办九江分公司的相关犯罪事实,高忠明在归案后,主动并陆续交待了当时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它分公司的融资的犯罪事实,且九江分公司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其它分公司涉案金额占融资总额的绝大部分,应认定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自首,应从轻处罚。

5、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予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庭参加单位犯罪的相关标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忠明于2008年6月26日在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艳,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高忠明,公司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园二期B-08地块办公楼。

经营范围: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产品加工、国内贸易,食品工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13年-2016年,被告人高忠明相继在南昌、九江、新余、鹰潭、萍乡、宜春、湖南湘潭、江苏南京鼓楼等地注册成立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其中南昌分公司办公地为南昌市洪城路2号1幢A座2604室(青云谱区国贸广场),被告人高忠明为以上各地分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高忠明自成立亿栢嘉分公司后,通过融资团队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向投资客户推介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藜蒿种植项目、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的亿栢嘉“枫林水乡生态园”项目,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园亿栢嘉公司“酒糟鱼项目”的工程建设及分公司新厂房、生产线建设项目,以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投资客户签订藜蒿地(园地)承包合同书、藜蒿地(园地)转让合同书、亿栢嘉“枫林水乡生态园”优先股众筹投资协议、借款协议书等,向投资客户承诺13%-22%年收益,带领投资客户实地参观,吸引客户投资到公司。

其中融资团队从中提成22%,剩余资金由被告人高忠明支配使用,并由被告人高忠明负责支付合同到期的投资客户本金及利息收益。

具体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如下: 1、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92名集资参与人的公众存款1572万元; 2、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15名集资参与人的公众存款709万元; 3、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共非法吸收354名集资参与人的公众存款2092万元; 4、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共非法吸收280名集资参与人的公众存款1528万元; 5、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鼓楼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26名集资参与人的公众存款569.23万元; 6、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共非法吸收249名集资参与人的公众存款833.2万元; 7、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2名集资参与人的公众存款21万元; 8、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15名集资参与人的公众存款271万元。

9、2015年7月15日,李玉巧投资1万元到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及利息。

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高忠明因本案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刑事拘留。

另查明,案发后,南昌市公安机关查封了被告人高忠明及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五处房产(均已先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九江市公安机关扣押了胡某退缴赃款9万元;新余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总公司及相关人员涉案财产406.66万元。

其中新余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总公司及相关人员涉案财产406.66万元已被新余法院执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3月14日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对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24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对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江西高速进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江西高速进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向社会吸储的资质。

3、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建县溪霞镇胡赵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文某和高忠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文某和陶某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等,证明:2015年4月18日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文某以300万的价格将公司股权的60%转让给高忠明。

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休闲项目2000亩土地为租赁农民的土地。

4、查封、冻结涉案款物的材料,证明:南昌市公安机关查封了被告人高忠明及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五处房产(均已先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九江市公安机关扣押了胡某退缴赃款9万元;新余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总公司及相关人员涉案财产406.66万元。

5、九江分公司支出明细表及相应票据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九江分公司营业执照、九江分公司会员合同明细表、总公司收九江分公司款项明细表等材料证明: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日,共计非法吸收115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271万元。

6、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新余分公司和鹰潭分公司非法吸收261名公众资金854.2万元。

新余法院裁定执行了新余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总公司及相关人员涉案财产406.66万元。

7、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证明:截止到2018年3月26日,高忠明以“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投资款,涉及人员168人,共吸收资金13050000元,已支付对应本息及红包等款项126000元,扣除已支付对应本息及红包等款项后余额为12924000元。

截止到2018年6月14日,高忠明以“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投资款,新增报案人员7人,吸收本金530000元,已支付对应本息及红包等款项0元,扣除已支付对应本息及红包等款项后余额为530000元。

8、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截止到2018年8月17日,高忠明以“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投资款,新增报案人员15人,吸收本金204万元,已支付对应本息及红包等款项0元,经青云谱去公安分局核实,减去重复报案2人,18万元。

扣除已支付对应本息及红包等款项后余额为186万元。

9、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12月18日对江西省亿柏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资金流向司法审计材料,证明:涉案资金流向情况。

10、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非法吸收115人的公众存款送审金额7036500元,审计核实金额7090000元。

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2015年度转款给高十方账户共计5889251元,其中:李弯转款给高十方3004300元、孙江标转款给高十方2884951元。

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孙江标、李弯2016年1-3月资金去向由于银行交易明细的对方账号与收款人不明确,无法鉴定。

11、宜春鑫达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明: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江西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920,000元,归还本息1,295,700元,涉及受害人354人(不包括并案人数),造成受害人损失金额共计19,343,570元。

12、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明:亿栢嘉湘潭分公司从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与280位集资参与人签订825份集资合同,合同金额17,865,000.00元,扣除转(续)单实际集资15,280,0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捌万元整),未能清偿的本金14,065,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零陆万伍仟元整),向造成255人损失13,204,710.00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万零肆仟柒佰壹拾元整)。

13、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涉案资金的集资参与人共126名,实际投入本金569.23万元,造成126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34.01万元。

14、证人高某证言,证明:高忠明让同村人高某担任江西高速进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挂名法人代表,并借用高某银行卡。

藜蒿种植基地,实际上带这些人看的藜蒿都是村上的人种的,跟高忠明根本没有关系。

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前后江西省亿佰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开始租用其厂房,签了租赁合同,当时约定租金每个月5万元。

到了2015年,江西省亿佰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开始拖欠房租和水电费,欠了总共50多万元。

江西省亿佰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来过好多老人家来参观生产线,高忠明向这些老人家吹牛说整个工业园都是他的,实际上只是租了工业园我们的厂房和办公楼用来生产、办公。

16、证人章某的证言,证明:高忠明及其公司根本没有到幽兰镇竹林村承包土地种植藜蒿。

17、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1).“枫林水乡生态园”项目:2015年4月,高忠明从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文某那里以300万元的价格买下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实际只付了270万元。

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昌市新建区开发了“江西天祥生态农业养老产业园”项目,高忠明让我成为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60%,并把江西天祥生态农业养老产业园改名为亿佰嘉“枫林水乡生态园”,这个项目目前还没有完工,还没有开始盈利。

高忠明所讲的他是花了1000多万元从文某手上买来的,后来又投了1000多万元到这个项目,总共投了2000多万元到这个项目,不是事实。

(2)“酒糟鱼项目”:是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中一条生产线,生产线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厂房是租来的,大概在2014年,高忠明购置了一套生产酒糟鱼的设备,设备加上生产车间装修总共花了100多万元,因为请不到懂生产酒糟鱼的师傅,加上生产成本过高,酒糟鱼生产线只生产了一个多月就停下来了,到了2015年,公司请了师傅重新启动了酒糟鱼生产线,但是因为做出来的味道不行,销不出去,做了一两个月后又停下来了,其他时间生产线就没有再启动过了。

亿栢嘉公司销售的酒糟鱼基本上都是请其他生产厂家代加工,加工好的成品贴上“亿栢嘉”的牌子,包装好后销售。

公司生产线总体来说是亏了钱“酒糟鱼项目”没有扩大生产,新增工程建设。

(3)江西最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项目:没有盈利,只有亏损。

(4)他成立了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九江分公司、宜春分公司、萍乡分公司等多家分公司,这些情况我是听他父亲高十方说的,他父亲说高忠明拿了他的身份证去外地成立了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具体是做什么当时连他父亲都不知道,后来高忠明出了事才知道这些分公司是搞融资的。

(5)赵春艳是高忠明的妻子,听说离了婚,从我2012年到公司,赵春艳平时在湖北老家,平时很少在南昌,赵春艳具体有无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我不清楚。

(6)高忠明在南昌市方有房子,但是这些房子都抵押了银行贷款,都被法院查封了。

原来有一部奔驰轿车、一部奥迪轿车,车子也都被债权人抵押了。

18、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昌市新建区开发了“江西天祥生态农业养老产业园”项目,2015年4月,高忠明从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文某那里以300万元的价格买下江西省大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实际只付了270万元。

后期高忠明在这个项目没有投钱,只是挂了牌做了奠基,目前这个项目还是维持之前的状态,高忠明根本就没有实际再投入资金到这个项目。

没有想到高忠明会以这个项目的名义对外融资。

19、证人邹某1证言,证明:邹某1是江西省亿佰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接待各分公司的客户,有南京的、宜春的、萍乡的、新余的、九江的、湘潭的、南昌的。

其安排这些客户到京东大道水榭尚都9楼江西最品电子商务公司和昌东工业园总公司生产线、办公楼。

高忠明会出面给这些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高忠明安排人播放PPT,之后会带这些人到饭店吃饭。

20、证人邹某2的证言,证明:邹某2是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按照高忠明的要求登记账目往来,进账是由亿栢嘉各个分公司把资金转到高忠明实际控制使用的银行账号上,高十方的银行卡及网银在出纳那里,同时出纳按照高忠明的要求把这些到帐的资金转出去,大部分是转给个人,出纳把情况告诉邹某2,邹某2做好记录。

高忠明实际控制使用有高十方户名的建设银行、民生银行账户,记得收是用高十方的建设银行账户,支出是用高十方的民生银行账户。

收入分公司转来的钱,有新余、宜春、南昌、南京、萍乡、九江、湖南湘潭等各分公司这些分公司转来的钱。

支出都是出纳按照高忠明的要求转出去的,邹某2这边根据出纳报过来的情况进行登记,转出去的邹某2印象中都是到个人账户,具体的情况记不太清楚了,支出的这些钱具体用到了哪里不清楚。

21、证人高十方的证言(江西省亿佰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九江、萍乡分公司法人代表,高忠明父亲),证明:因为高忠明及其公司在银行有贷款,加上高忠明怕使用他本人的银行账户如果出了事会被司法机关冻结他的银行账户,高忠明就让高十方用的高十方身份证去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开了户。

在银行开了户后,把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