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被执行人:郭盈盈,女,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港市。
被执行人:王珠香,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港市。
被执行人:王宗启,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港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7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以邮政专递收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郭盈盈、王珠香、王宗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郭盈盈、王珠香、王宗启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郭盈盈、王珠香、王宗启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王宗启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号房屋,无房产证只有土地证,目前暂无法处置;2、车牌号为浙C×××××纳智捷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宗启名下。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浙0327执恢3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宗启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号房屋,该房产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申请人不要求处置;2、本院(2017)浙0327执4520号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宗启名下车牌号为浙C×××××纳智捷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流动性较大,未能实际扣押。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郭盈盈、王珠香、王宗启主动履行0元。
截止2020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0000元及利息,已缴纳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郭盈盈、王珠香、王宗启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盈盈、王珠香、王宗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