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王岩、王龙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9)豫1082执恢991号 |
所属地区: | 河南省长葛市 |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公开日期: | 2020-06-09 |
当事人: | 王岩;王龙升;孙巧玲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恢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汉族,1987年01月29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王龙升,男,汉族,1982年11月28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孙巧玲,女,汉族,1988年06月03出生,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王岩与王龙升、孙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长法执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我们又在线下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4月23日,我们再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询,但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