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施钧怀与尤周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324民初1755号
所属地区:永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30公开日期:2020-06-08
当事人:施钧怀;尤周耀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1755号 原告:施钧怀,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泉铨,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周耀,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施钧怀与被告尤周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施钧怀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钧怀撤诉。